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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山东省政府印发了《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。
《办法》明确,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,其处分权、收益权等权利也属于全体业主。也就是说,物业利用小区设施做广告等等所有经营所得收益,应当单独列账,及时公示,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;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,在保修期限内的由建设单位负担,超过保修期限的由专项维修资金列支。
该办法是全国第一个专门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省政府规章,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的是,我们滨州市在2013年7月1日也实行过一个《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》,有效期到今年6月30日,正好与省里的收费办法相衔接。
给大家对比一下几个关键点,首先是房屋空置政策,滨州市目前的规定是“房屋空置一年以上的,不带电梯的减收比例不低于80%,带电梯的不低于70%。”省里即将实行的政策是“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,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;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。“
关于车位车库停车服务费,滨州市目前的规定是“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减收比例不低于50%。”,省里的规定是“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(场)的车位,交纳停车服务费,空置不用的免费;利用共有道路等长期停车的,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。”
最后,搭上一句话,“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”才是关键,再好的政策,物业管理部门不能对物业严格执法,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和谐就是一句空话。